论文关键词:农村老年贫困;社会养老保障;社会救助
论文摘要:当中国步入老龄社会时,农村老年人口的贫困现象日益凸显。从长远看,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最终解决农村社会养老问题的关键。从近期看,应探寻多种灵活、有效且又切实可行的措施,如加大农村社会救助对老年贫困人口的覆盖和倾斜,逐步建立非缴费性农村老年津贴;将农村家庭养老纳入到法治化轨道上来;强化对农村家庭养老和社区服务的引导和扶持。
据2005年全国l%人口抽样调查,我国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口1.4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1%。其中,近60%的老年人口分布在农村。我国将于2010年迎来老年人口的大爆发,老年人口年增长数量将达到800万人以上,到本世纪中期,全国老年人口将达4亿,其人口比重将升至20%以上。并在此高位上持续十年左右。换言之,我国正面临老龄化浪潮汹涌澎湃之势.社会老龄化中的民生问题亦日益凸显。其中,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最为艰辛,他们中的不少人正在演变为新的贫困群体。
一
与先行的老龄化国家比较,我国进入老龄社会有三大特征:一是时间短、速度快。我国仅用了不到30年的时间走完了欧美发达国家近百年的历程,并以平均每年3%的速度快速推进。二是数量大、延续时间长。我国现有老龄人口已占到世界老龄人口总量的20%强,占亚洲老龄人口的50%,如此庞大的老龄人口的社会还将延续半个多世纪。三是未富先老。欧美国家是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5000—10000美元时进入老龄社会的,有财力和实力应对人口老化,而我国则是在人均l000美元时就提前迈过了社会老龄化的门槛,老龄社会的不期而至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所有这些特征,在我国现实的二元经济结构中,农村较之城镇表现得更突出、更严峻,也更具危险性。
由于工业化、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涌人城镇.农村留守人口主要由老人、妇女和儿童组成。据对湖北省若干县的调查,老年人口约占农村留守人口的30%.该比例大大超过我国人口老化的平均水平,使得农村人口老化速度远远快于城镇。加之农村老年人口基数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未富先老”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更为突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农村老年贫困问题。五普资料表明,城市老年贫困人口占绝对贫困人口的10%一14%,农村则高达25%一31%。可见,农村人口老化正在滋生着新的贫困群体.该群体不仅随人口增加而扩展,还随其年龄增长而加大贫困的程度。农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而农村老年人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他们的生存状况往往被忽视,他们的愿望和呼声往往无处表达.他们处在社会的最底层.解决他们的困难应成为整个社会和各级政府必须关注的民生热点和焦点,消除农村老年贫困已成为当今社会反贫困的当务之急。
二
导致农村老年贫困的客观因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
一是劳动参与方式。五普资料显示,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城镇老人占87%,农村占50%:继续参与劳动的老年人为33%。众所周知,由于二元经济结构模式,我国城镇职工退出劳动力市场后大多都享有养老的社会保障,而农村则因维持着传统的劳动参与方式,没有建立起养老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是通过一家一户的劳动为自己提供收入保障.这种劳动方式没有年龄界限,一般情况下.是否退出劳动只能视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健康条件而定。有调查显示,城镇有七成老人能享受到离退休金,而农村只有4%的老年人拥有离退休金,绝大多数老年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农业劳动收入的相对低下,刚刚满足温饱的农村家庭及其老年人难以顾及养老积蓄。这使得农村老年人退出劳动的时间更迟.参与劳动的时间更长。尽管现实农村老年人大多拥有承包的土地,从理论上可视为养老保障,但因为老年人丧失的正是劳动能力,加之土地流转难,使其在体力日衰后难以维持老年生活,而更易陷入贫困之中。由此可见,对于步人老年的劳动者而言,因劳动参与方式所导致的城乡差别就是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大欠缺。
二是农村养老保障方式。养老保障方式可分为三个层次:社会养老保障、家庭养老保障和自我养老保障前述城乡劳动参与方式不同,决定了现实的中国农村普遍缺乏社会养老保障。而通过储蓄和购买养老保险的自我保障虽然有助于老年生活.但因农村经济条件普遍欠缺,多数农村老人一生无积蓄或储蓄甚少,养老的自我保障仅限于少部分富裕起来的农村家庭和个人。只有家庭养老保障过去是现在也仍然是农村养老方式的主体。
现实农村的家庭养老是传统养老方式的延续。虽然当前的农村老年人大多属多子女家庭,具有传统意义上养老的家庭人力资源和经济基础,但是.传统的养老方式在急骤的社会变迁中遭受到强烈冲击。这种冲击一方面表现为,家庭的小型化使得老人与已婚子女分家.以及人口流动导致“空巢”家庭大量涌现。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另一方面表现为,农村家庭养老长期以来完全依赖于个人自觉和风俗道德约束,随着农村代际鸿沟因价值观和伦理道德观差异而加深,老年人的社会和家庭地位被边缘化,加之老年人维权意识淡薄,致使农村歧视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等问题较突出,虐待、遗弃老年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的子女甚至一味将自己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和社会,使得农村“有儿有女的老人不如无儿无女的老人有保障”(“五保”老人可享受社会救济和福利)的现象普遍存在,尊老敬老助老的和谐社会氛围缺失。尽管近年来不少地方启动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因其待遇水平较低.能享受的还只是极少数人,大量老年贫困人口的生活仍然艰难,维系和支持家庭养老已成为农村新的社会问题。
三是农村老年人致贫因素。从个体来看,由于农村养老以家庭为主体,老年贫困首先源于家庭贫困。家庭贫困既可能是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也可能是因家庭劳动力缺乏或家庭成员疾病、生活能力欠缺、婚变以及意外灾害等多种凶素所致。其次。老年贫困源于其自身的衰老和疾病。农村老年人整体生活条件差、医疗水平低,大多数老年人都或多或少地患有诸如风湿、类风湿等慢性疾病,或是高血压、心脏病等突发性疾病,体弱多病和生活无依靠,凶病因老致贫成为老年人难以回避的窘境。从所处环境来看,一地农村的贫困会推动青壮年人口的外出,青壮年劳动力的流出又阻碍了当地农村致富的步伐,进而加剧了农村的贫困和人口的老化,由此形成了贫困一人口老化一加速贫困和人口老化的怪圈,致使农村的贫困往往与老年人相伴相随。
除了上述客观因素外,导致农村老年人贫困还有着主观原因。不可否认的是.在人口老龄化的初始阶段,各级政府对老龄社会的思想认识和准备都不足,造成农村养老保障机制建立缓慢,导致政府投入少、社会养老起步晚、社会关怀乏力等一系列制度性缺失。即便是已建立的农村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投入也严重不足。据调查,在农村,能享受到现有的“五保”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困难救助等方式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老年人很少,九成的老年人无法通过社会养老渠道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还存在着不少应保未保的“五保”老人,有些地方还在供养标准上大打折扣。
三
毫无疑问,农村人口老化正随时间的推移而加速,尽快消除和杜绝老龄人口贫困化现象的演变和蔓延,已成为各级政府当前应对老龄社会防微杜渐、未雨绸缪的紧迫任务。国际经验表明,政府作为主体介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域,大都在工业有能力反哺农业的工业化中期。中国现已步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社会发展阶段,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社会条件正在形成。尤其是在“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不断深化中,关注民生已成为政府职责的中心要义,解决农村老年人贫困问题的经济政治基础业已奠定。
从我国人口转变看,当前仍是收获“人口红利”的最佳时期,也是解决农村老年贫困的有利契机。人口研究表明,在人口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转变的过程中,当出生高峰期人口步入劳动力(国际标准是16—64岁人口)范畴时,人口年龄结构会出现两头小、中间大的特征.即需要赡养的老龄人口少,需要抚养的少儿人口经计划生育后也少,社会总抚养系数低,而劳动力资源充沛。由于这种人口年龄结构对社会快速发展最为有利,为社会财富的积累创造了最佳人口环境,被称之为“人口红利”,我国30年改革开放的成功也得益于该“红利”的收获。据测算.如果维持现有生育水平,中国劳动力人口的增长还将持续至2033年.达到高峰12.14亿(注:取人口预测高、中、低三方案的中方案数)。2009年中国社会总抚养系数将降至建国以来的最低点37.82.随着建国后首波出生高峰期人口步入老年阶段,劳动力人口开始萎缩,总抚养系数转而上升,2020年上升至43.06,2050年将高达63.40。即是说,中国“人口红利”最丰厚时期还有十多年,但随人口老龄化高潮的到来,社会抚养系数的逆转上升会随时间推移而加速,届时劳动力资源的竞争优势也将随之弱化。因此,充分利用此时机,通过加快实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来积累社会财富,应对不断加速和加压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势在必行。
当然,农村老年贫困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性问题,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大,并非能一蹴而就,即便具备了上述有利条件,解除农村老年贫困的工作依然是困难且艰巨的,以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看,完全由国家和集体大包大揽起来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它既需要有长远筹划和部署,又需要有近期的具体措施和安排。
从长远看,关键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最终解决农村的社会养老问题。要从农村实际和农民特点出发,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集体经济承受能力和农民富裕程度制定配套政策和制度,设置多层次保险方式。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一是增加财政资助和法律的强制性,变现有的与商业养老保险并无二致的农村养老制度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至于财政支持的力度问题.依据西方的经验,“政府投人多,公平程度不一定高:但政府投入少,公平程度往往偏低。”因而,“低标准、高覆盖”可成为现实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变革的原则。二是创新制度设计和增加制度弹性,不仅要改变现行农村养老金偏低无法养老的现象,还要为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创造条件。三是拓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渠道。四是在制定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时.要加强对养老保障的关注,促进土地保障向社会养老保障的转换和衔接。如,在依法保护农村老年人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同时,要依法确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收益与老年人共享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来源。又如,要妥善解决被征土地的老年人养老问题,确保被征土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并将其逐步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从近期看.关键是探寻多种灵活、有效且又切实可行的措施.遏制住农村老年人贫困势头的蔓延,以杜绝后患:同时,营造出养老敬老的社会文化和氛围,提升社会文明程度。重点工作应从下述三方面着手:
其一,加大农村丰十会救助对老年贫因人口的覆盖和倾斜,逐步建立非缴费性农村老年津贴。事实证明,社会救助足缓解贫困的有效方式之一.即使在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制度较完善的发达国家,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也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我国各地陆续出台的农村低保政策已显示出政府加大了对农村社会救助的强度。例如,湖北2007年始建的农村低保制度,已有110万农村人口受益。其中,老年贫困人口约10万人(不含“五保”户)。但因其初创,标准偏低,覆盖面窄,仍难以解决农村养老中的贫困问题。加大农村养老的社会救助无疑是解决当前老年贫困的有效途径,但是,如何建立长效的养老救助制度,如何将老年贫困纳入到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之中,应该成为当前有条件的农村地方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予以试点和尝试。建议将农村养老救助制度逐步转变为非缴费性的老年津贴。所谓非缴费性养老津贴.是相对于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缴费为资格而言的,农村养老社会救助制度则是建立在以实际收入来界定资格的基础之上。如对年满65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老年津贴标准(可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参照),便可从当地政府领取养老津贴,以实现老有所养,缓解现实的老年贫困问题。
另外,以社会公平理念论,由于人口控制直接削弱了家庭的养老功能,计划生育户的老年人是最该享受社会求助的群体。尽管我国已经实行了“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夫妇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时,可领到每人每年600元的养老扶助资金,但这与他们所作的贡献相比是不相称的,尤其是那些因缺少劳力而陷于生活窘境的家庭,该奖励就更显得杯水车薪了。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水平应随经济社会发展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变化而逐步提高,计划生育户的老年人还应该可以同时享受老年津贴。
其二,将农村家庭养老纳人到法治化轨道上来。一方面,要加大相关法律,尤其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村老年人赡养权案件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优先或优惠服务。对人民法院审理的虐待、遗弃、伤害农村老年人的刑事案件,要依法制裁侵犯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基层法院可设立农村老年人维权法庭,专门受理有关赡养的案件,建立涉老案件陪审团,以扩大其影响。还应积极发挥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在赡养纠纷、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的重要调解作用。对农村贫困老年人的诉讼费可以实行缓交、减交和免交。另一方面,要强化农村老年人的维权意识。当赡养权被侵害时,农村老年人要敢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保障其老年生活在正常水平上正常进行。
其三,强化对农村家庭养老和社区服务的引导和扶持。在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家庭养老依然是农村养老的主体.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在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人均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基础上,提升家庭赡养功能,提高家庭赡养质量。要正视现实家庭养老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既要加强对传统家庭养老和孝道的正确引导,加大法治宣传和社会表彰,又要对赡养社会化及社会化管理进行多种尝试和探索。例如,不少农村地区开展了《家庭赡养协议书》的签订工作,建立起多种形式的社会监督机制,在政府指导、舆论引导、典型带动和基层组织的干预中,收到了一定成效,将农村家庭养老提高到社会化管理层面。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农村基层幸十区初级服务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老年群众组织的建设。只有不断发展和巩固农村基层社区硬件和软件的养老支持.农村现代家庭养老才能可持续地健康发展,农村老年贫闲问题才可能最终得以消除。
总之,消除农村老年贫困需要全丰十会的共同参与,它不仅需要由政府履行“让最穷的那部分人受益最多”的社会职责,还需要弘扬中华民族孝老的优良文化传统,在实现全民共享改革成果,共同富裕中,提升社会整体文明程度,以应对老龄社会的挑战。